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入库时间:2025-06-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程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特邀嘉宾

柯键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黄艳虹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黄晔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纪长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甲与相关企业签订“税务顾问合同”等服务协议收取“顾问费”,为何部分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部分认定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有观点认为,甲未利用职权为C公司逃税谋利,其在退休后收受C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所送财物不应认定构成受贿罪,如何看待此观点?甲在经办涉税业务中,促成丙向D公司收回房租,在丙没有提出请托前提下,其收受丙所送财物是否构成受贿?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系A市B区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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