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入库时间:2009-07-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6号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 ……
继续阅读(剩余:91.9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350520231018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