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交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有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