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监督国有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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