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入库时间:2005-03-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2001年9月11日公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2、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3、第九条修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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