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入库时间:2005-04-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
继续阅读(剩余:85.9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010920230917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