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入库时间:2005-05-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 ……
继续阅读(剩余:87.6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1574220230917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