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