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