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