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