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实获收益不再设调控上限
国资委: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实获收益不再设调控上限
发布日期:2019-11-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在“改机制”相关环节操作要点的激励约束机制部分,文件规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规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股权激励对象要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股权激励方式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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