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