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入库时间:2002-07-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令第32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
继续阅读(剩余:94.2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521620230917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