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入库时间:1999-11-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11月4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节约经费支出,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召开的二类和三类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经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的会议,应在本部门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会议场所召开;本部门没有会议场所或会议场所不具备接待条件的,一律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其他会议场所召开会议的,事先须经国管局审批。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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