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1999-11-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11月2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保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及生产所用的民用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的生产、销售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是全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民用 ……
继续阅读(剩余:95.1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9522020230917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