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074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减少价格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认证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开展价格认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对价格认证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管理、引导、规范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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