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社部发〔1999〕14号公布自1999年5月1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