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1999-04-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4月1日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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