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3日卫生部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产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消毒产品。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消毒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检验。
第四条消毒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消毒药剂(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