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科〔1998〕2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速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创新、竞争与合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立项的、对中医药防病治病及中药生产有重要意义,可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三条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在政府指导下,采取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企业和研究者之间签订合同,共同研究开发、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项目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