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公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