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8-09-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8年9月1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外经〔1998〕576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随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工作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利用外资除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外,还用于兼并国内其他企业、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偿还企业债务等形式的资产重组。为切实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企业权益,避免变相举借外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对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项目加以规范。现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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