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3日交通部交审计发〔1998〕66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根据《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
(一)国家财政核拨事业费的单位;
(二)上级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单位;
(三)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期审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及附属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等进行的审计。定期审计一般分为季度审计和年度审计。
第四条部审计办在各单位进行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对部属一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