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3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