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8-03-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8年3月17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严格控制并妥善处理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我部对1997年7月3日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财预字〔1997〕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周转金管理,准确反映财政周转金规模,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帐处理: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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