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