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财字〔98〕第19号公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国资事发第89号)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9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