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财字〔98〕第21号公布)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