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21日煤炭工业部审计局煤审综字〔1998〕第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复核,是指煤炭审计机构的专兼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下达前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机构需要复核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第四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复核人员。
第五条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复核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二)指导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