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
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