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入库时间:1997-03-2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7年3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企〔1997〕160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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