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1997-03-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7年3月20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人发〔1997〕第2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五条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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