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行业,加强对我国外债的管理,更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具有以下性质: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
(三)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第二条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且具有长期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