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2日电力工业部电经〔1996〕63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是吸引外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的形式之一。为了统一和规范该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1993年4月公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国家颁布的有关中外合营企业财务制度,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发电项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简单改变资本结构;二是扩大改变资本结构。简单改变资本结构模式是指中方将现有电厂的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外方,组成合营公司,共同经营现有电厂项目。扩大改变资本结构模式是指中方以现有电厂的资产出资,外方以现金或设备出资,组建合营公司,共同经营现有电厂和改建、新建电厂。
第三条利用存量资产与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