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0日卫生部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