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