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235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保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交通部统一资格考试合格,通过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条资格证书分甲、乙两个资格等级。
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以及以下各等级公路和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