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建房〔1995〕14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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