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1日审计署令第9号文公布)
第一条为适应计算机审计监督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有权采用计算机技术,依法独立对其计算机财务系统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计算机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制度和软件控制技术;
(二)记录在各载体上的数据资料,包括纸性、电磁性、光电性的凭证、帐簿、报表等;
(三)应用软件及其技术档案,包括各种管理财政、财务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信息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四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索取与审计有关的计算机内部控制制度各载体数据、应用软件及其技术档案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属于取证材料,被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