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包括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认可的检验、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商检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具体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
第四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