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1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石油工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第四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