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第一条为了增强中央银行对信贷资金间接调控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发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券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发行人、面额固定、期限固定、到期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本付息的记名方式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融资券面额为10万、50万、100万、500万4种;期限为3个月、6个月、9个月。
第四条融资券利率采取浮动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五条融资券发售对象为国内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融资券认购方式为自愿认购和计划配购两种。
第七条自愿认购的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