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署〔93〕801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