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31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营养食品的科研、生产、应用和质量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伪劣产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一切特种营养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营养食品是指在加工过程中,改变食品的营养成分,或改变营养成分的含量,制成能适应不同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其中包括:儿童食品(婴幼儿食品、学龄前、学龄期)、老年人食品、孕产妇食品、病人食品、运动员食品、航天食品以及其它特殊营养工程化食品。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特种营养食品的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是地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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