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
入库时间:1992-09-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9月23日卫生部令第2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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