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23日卫生部令第2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