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入库时间:1992-09-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9月17日人事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从人事管理上保障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以及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人事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公开、民主、竞争的方式,选贤择优。

第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不得少于5人(含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不设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由本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董事 ……
继续阅读(剩余:57.3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460420230916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