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8日人事部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干部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以及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乡(镇)之间进行。担任三年以上乡(镇)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选调到县级以上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