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检检〔1992〕29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检验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机电仪商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出口机电仪商品以及进口国政府、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仪商品。
(二)《种类表》外的出口机电仪商品以及对外贸易关系人或生产企业申请鉴定或委托检验的出口机电仪商品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不适用出口电工及电子型家用电器产品。
第三条出口机电仪商品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