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14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评聘技师、高级技师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使轻工行业评聘技师、高级技师的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对随着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而需要增加的评聘技师的工种,须经轻工业部审查和劳动部批准后,方可列入技师评聘范围,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考评,不搞照顾和降低标准。要特别注意从中、青年技术工人中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主 ……
